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在孕产期的福利待遇
【金柚网导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各省都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多数省就明确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因此,单位在女员工产假期间应照发工资,等社保生育津贴申办后,直接存入单位帐号;也可以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生育女员工,单位补足其在岗工资部分。
如果产假、生育奖励假遇到法定节日,休息日是否顺延呢?产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产假是连续休的,即通常按自然天数计算不分段休,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哺乳假”与“哺乳时间”有什么区别?女职工怎样才能享受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且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由此看出,哺乳假是女职工休完产假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内的经单位批准的全脱产假。女职工享受哺乳假的条件是基于自身的实际困难,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的,才可以休哺乳假,而且最长不得超过孩子周岁以后。
而哺乳时间是指女员工休完产假在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女职工没有休全脱产哺乳假已正常上班的,每天可有一小时给孩子喂奶的时间,如果需要往返回家喂奶的,则加上往返时间。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时,一般单位可与女员工协商安排其提早或推迟一个多小时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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