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7年9月28日,A公司员工信某发生车祸,交警认定信某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信某在医院治疗至2018年3月30日出院。
2019年4月16日,信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请,并告知信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信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2日,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因信某与A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信某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未经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能否直接提起工伤待遇索赔。
【一审观点】
1. 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必要前提条件。信某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伤,双方均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信某逾期提出申请被驳回。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3.综上,信某在未对自身的损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即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工伤待遇赔偿相应损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支持。
故A公司无需支付信某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观点】
1.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审判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虽未经工伤认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直接按照工伤处理。
2. 同时,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均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为基础,法院不具备认定伤残等级的职权和能力,由此导致无法核算上述工伤待遇。
3. 信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A公司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未进行工伤认定,亦未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在A公司不认可信某属工伤的情况下,信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A公司无需支付信某工伤保险待遇。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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