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5年,陈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陈某已达到退休年龄。
2018年8月,A公司为陈某投保商业保险。陈某未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2018年10月4日,陈某在工作时不慎滑倒造成骨折,入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9249.5元。
2019年2月,陈某恢复工作,继续在A公司上班。
2020年8月28日,陈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申请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法律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故不予受理。
庭审中,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当地司法鉴定所作出盐市四院司某所出具相应《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某因外伤致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为人损十级伤残;2、建议休息(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现陈某主张A公司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A公司不同意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受伤后因超期申请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是否还有权向公司主张赔偿?
【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
1. 陈某因自身原因放弃商业保险的赔付,并承诺不会向我司就放弃商业保险索赔一事主张任何权益,故应当陈某向我司主张的赔偿额中将商业保险赔付的6000元予以扣除。
2. 我司一直足额向陈某支付包括住院休息期间的全部工资,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营养费陈某主张的过高,不应支持。
陈某主张:
我是在A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的,A公司应当赔偿我相应损失。
【一审观点】
1. 陈某作为劳动者,其在工作之中受到伤害,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陈某就其因工受伤一事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申请已过法定期限,故不予受理,陈某也明确表示认可该不予受理决定书。现陈某因超过工伤申请期限无法通过该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且陈某至A公司处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A公司亦未为原告陈增凤缴纳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之下,应允许陈某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即A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同时,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陈某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亦应尽到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A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身承担15%责任。
故A公司应当赔偿周某相应损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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