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8年5月14日晚,因A公司扣发了尹某部分工资,尹某在公司员工交流群中与财务人员发生口角,并发送语音辱骂财务人员和公司领导及他人。公司员工交流群中包含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厂长、出纳、保管员及其他全部员工。
2018年5月15日,公司作出《通知》,内容为:尹某因在公司微信群辱骂公司员工,损害他人名誉权,扰乱公司秩序,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给予开除处分决定。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解除合同。
尹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A公司员工手册第23条第二项(一)2(3)规定,“因本人原因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的”,第27条第三项规定“因员工过错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主张】
尹某主张:
1.我在微信群说脏话是因为单位无故扣发部分工资,我询问多次没有得到回答,且当晚喝了酒。
2.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并未向我出示。
3.我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声誉造成影响。
A公司主张:
1.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因为公司有制定程序合法的《员工手册》,尹某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
3.尹某在公司微信群辱骂和挑衅语言造成了恶劣影响。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虽公司以尹某在单位群里骂人、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为由将尹某开除,但尹某的不当行为仅发生于单位工作交流群中,并非特定的公众场所,且公司并不能证明尹某的行为给单位声誉造成何种影响。
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A公司员工交流群中包含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厂长、出纳、保管员及其他全部员工。
2.A公司基于尹某在员工交流微信群中的不当言辞,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合法解除。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选案理由】
如果说公司没有规定不能在微信群骂人,而且微信群是不公开的,不会让公司以外的人知道,那么是不是就可以骂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当公司存在扣发工资的情况时,员工可以选择和公司协商谈判、通过劳动监察举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采用言语暴力甚至肢体暴力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回加剧双方冲突激烈程度,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