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基于商业发展目的聘用陈某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某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甲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 5亿 元;乙方在某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 等内容。2017年11月,陈某与某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某集团提供劳动。某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陈某主张系某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某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某集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但双方对于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未能举证证实。后某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支付某公司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某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某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对于剩余6200 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某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某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某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某集团49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通州区引入大量高薪技术人才和高精尖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也不断攀升,从此前的几千元、几万元,逐渐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在本案中, 甚至已经高达几千万、上亿元。超高标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固有认知,此类案件中, 劳动者不再处于传统的弱势地位,审理思路上,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自主权,优化用人单位的内部营商环境,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均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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