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情
何某2007年1月16日入职上海某钟表贸易有限公司,职位为门店主管。
2011年1月1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13日,何某因病陆续请假。
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何某休产假。
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何某因腰肌筋膜炎等原因累计休病假321天。
何某向钟表公司提交的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7日诊断证明显示,何某因病仍需全休至2015年8月10日。
2015年7月30日,钟表公司向何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你因患病于2014年7月2日开始休病假至今,可使用的9个月法定医疗期以及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可额外享有的1个月医疗期,共计10个月医疗期已休满。
鉴于你于医疗期满后继续向公司提交以两周为周期连续的病假单,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为2015年7月31日。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6137号民事判决认为:需要解决双方争议的两个问题。
第一,2015年7月30日何某医疗期是否已满;第二,医疗期满后何某继续提交全休假条休病假的情况,钟表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个问题,截至2015年7月10日何某医疗期已满。钟表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钟表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某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此种情况下钟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5902号民事判决认为:即截至2015年7月10日何某医疗期已满。
但何某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钟表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某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
据此,钟表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何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钟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裁判要点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给予十二个月的医疗期。12个月的医疗期需要在十八个月内休完。
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交全休病假条情况的行为,说明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