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不在列表上,员工为什么还会承担违约责任?
2022-04-21 10:04
【前情回顾】
员工吴某与A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A公司通知吴某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并在离职后向吴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A公司得知吴某去了新单位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吴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将吴某诉至法院。
【重要资料】
经调查,B公司并不在A公司的竞业限制企业名单上。
【辩论要点】
1.竞业企业的认定是否限定于竞业限制企业名单?
2.除了竞业限制企业名单,还有什么因素可以判断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
案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虽没有将A公司列入《竞业限制企业名单》,但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约定的企业名单仅具有辅助性的参考意义,应结合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系竞争企业关系。
【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为A公司的竞争企业,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不过,吴某还是不死心,继续主张:“好,就算认定两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但我既不是高管也不是高工,只是普普通通的制造工程师,法律没有规定我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那么,吴某的身份会影响他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吗?请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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