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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有变,新办法9月1日起实施!
2024-08-21 16:02
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医保缴费年限必须连续缴纳吗?
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9月1日起,执行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定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珠府〔2024〕57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重点内容如下:
 
一、提高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目前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考虑到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从2025年起将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2.5%提高至3%(含生育保险0.5%)。
 
二、提高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1、提高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将单建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待遇调整为与统账结合在职职工一致,即住院支付比例从90%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94%、二级医院支付93%、三级医院支付92%;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从94%统一提高至95%。
 
2、调整了医用耗材目录中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的报销规则,调整为个人先自付30%,再纳入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与原政策相比,调整后不会降低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渐进式延长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1、实施渐进式延长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政策,至2029年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逐步统一为25年;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维持25年不变;统一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为满10年。
 
2、放宽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档次选择,同步取消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0.8比例折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1:1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各地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我国的医疗保险是以“市级统筹”为主,各地市一般都有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退休不再缴费,终身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但是,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目前全国尚未统一标准,各地略有差异。以下为部分地区关于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天津市
 
天津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通知》中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贵州省
 
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逐步调整全省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 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 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三、江苏省
 
江苏省医保局发布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明确了自2023年6月1日起,享受终身医保的缴费年限将延长。
 
《通知》中明确,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全国绝大多数统筹地区所采取的办法一般有两种: 1、一次性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所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继续按月参保缴费,直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然后办理医保退休。 近日,多地医保部门发布医保缴费年限相关的问题,其中提到了关于医保没有缴纳满25年的解决方式。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武汉市
 
武汉市医保局发布的《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明确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
 
《通知》中明确,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缴费年限不满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时,需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天津市
 
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通知》中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广东省
 
广东省医保局发布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 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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