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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社保和公积金同时缴纳!
2025-01-10 09:34
 
很多人都知道,缴纳社保具有强制性。但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存的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惑。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吗?试用期内需要缴公积金吗?公积金追缴有时间限制吗?一起来看解答。
 
1.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述规定表明,和社保缴纳的时间一样,企业录用员工,应该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也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例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明确,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对象。在实务中,为了买房的需要,有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不少地方已经在探索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如深圳、苏州等地。
 
2.职工试用期需要缴公积金吗?
 
既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那试用期需不需要缴公积金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明确答复:需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此,其他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比如浙江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在浙江省,试用期内是否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分以下三个情况:
 
1.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
3.在试用期结束正式录用的,单位应从职工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举个例子,张先生4月份入职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两个月,6月份转正。
 
如果他是5月份在试用期间离职的,那么单位不为他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如果他是6月份转正后被单位正式录用,那么单位应为张先生开设公积金账户,补缴5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3.多地已实施公积金强制缴存政策
 
一、沈阳:缴存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沈阳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其中,根据官方发布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二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应当按月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
 
 
 二、西安: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023年8月30日起,住房公积金已纳入西安市《劳动合同》全项文本,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关于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拒不建立或拒不配合规范执行的,或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此外,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还将劳务派遣、建筑行业、综合集体、区域性集体及行业性集体等用人单位也纳入强制建立范围。
 
 
 
三、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范本》
 
2023年3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已纳入《劳动合同范本》。
 
文本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4.劳动者投诉补缴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对劳动者享有缴存公积金权利的特定保护,属于特定法,其已经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决定权且没有规定追诉期限。换句话说,诉请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过期作废”。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承诺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免除规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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