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庞某于2017年5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核心网软件开发工程师,月基本工资为28000元,双方约定“试用期3-6个月”。
2017年9月30日,公司向庞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决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庞某在该解除通知书中签字确认并正常工作至2017年10月10日。
后庞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如下:
1、公司向庞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18元;
2、驳回庞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庞某与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均提起诉讼。庞某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请求认定双方为合法解除。
一审辩论
庞某:
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表显示考核结果不合格,我不认可其中记载的内容。
公司:
我司已向庞某发放“试用期考核表”,其上显示员工庞某试用期内产出未达预期,也未能按预期完成目标,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通过。其上有答辩委员会人员签字,有人力资源部复核人签字,试用期结果沟通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员工签字确认处有庞某签字确认,说明庞某已明知其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我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某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中能够显示庞某入职之初公司即告知了员工培养计划以及其工作内容,试用期考核表亦描述了庞某试用期考核不通过的理由和原因,庞某在尾部签字确认,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庞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庞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庞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