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黄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黄某岗位为产品技术中心技术总监(CTO),期限为二年,月基本工资20000元加5000元报销额度。2012年7月公司发生恶性断网事故,事后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对黄某免职。黄某自2012年8月17日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随后黄某就未休年假事项申请仲裁。
一审辩论
公司:
黄某在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故我公司无需支付其带薪年假工资。
员工:
带薪年假是劳动法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的福利待遇,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并不是应届生,从毕业参加工作起早已满一年,所以即使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也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带薪年假,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现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公司无需支付黄某带薪年假工资。
判决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持其原诉理由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二审辩论
黄某:
我在入职该公司之前就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二个月,理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我已提交社保缴费信息对账单和与之前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其中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黄荣明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6日至2010年7月5日。
公司:
黄某自2011年10月17日入职至2012年8月17日后未再出勤,工作未满一年,故不应享有年休假;且我司规定若休年假,需要提出申请,走审批流程,若不提出过期作废,我司并未收到黄某任何申请,故公司不应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某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故黄某2012年度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原审法院以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由认定公司无需支付黄某带薪年假工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核算,黄某主张的201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不高于某公司依法应支付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公司应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