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4年2月24日,蔡某入职A公司任工程项目经理。
2015年初,A公司承包某项幕墙工程业务,根据监管要求,A公司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暂押在当地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15年4月28日,蔡某与A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付蔡某的工资报酬已结清,蔡某对A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
蔡某离职后,A公司仍未返还蔡某相关证书。蔡某主张因A公司不返还证书、不办理离职手续导致自己无法找到工作,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PS.1:4月28日到5月13日是15天。
PS.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2021年11月30日,A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庭返还蔡某相关证件。
【争议问题】
A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员工损失?
【双方辩论】
A公司:我司不应当赔偿。
1. 2015年5月21日,蔡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正在进行。按照行业惯例,蔡某负责的在建项目没有完成,证件要存放在行业协会。证书在行业协会保管。我公司经协调到2015年11月30日一审诉讼时才拿到证件,并非我公司的原因导致的扣押证件。
2.我公司在2015年4月底与蔡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手续。我公司已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单并放在档案中。档案在南京市人才市场。
蔡某:A公司应当赔偿。
1. 目前A公司仍未出具解聘证明和社保转移证明。A公司称行业协会保管这些证书,但行业协会只是保存其中一本证书,其他都由A公司掌握,故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 A公司在2015年7月份新的项目经理到位后,仍未返还我相关证书。
3. 我现在没有工作,随便到哪家单位应聘都被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其中xx公司要求我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蔡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对蔡某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我院予以支持,A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相关证件,A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无法就业导致蔡某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蔡某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A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某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A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某,超出了合理期限。A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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