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蔡某离职后,A公司仍未返还蔡某相关证书。
蔡某主张,因A公司不返还证书、不办理离职手续导致自己无法找到工作,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一、二审法院均已经认定,A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PS.1:4月28日到5月13日是15天。
PS.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问题】
如需赔偿,如何确定员工的损失?
【双方辩论】
A公司:蔡某已经找到了新工作,没有损失。
1. 蔡某系自行离职,且离职后已至其他单位就职,故我公司不应支付蔡某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
2.蔡某离职后曾代表xx公司参与专家论证会,蔡某在为xx公司工作。
蔡某:我没有新工作期间都是A公司导致的损失。
1. 我参加专家论证会写的是我进入A公司工作之前的前单位,我没有为xx公司工作,xx公司已出具证明和我不存在劳动关系。
2. 我从5月到11月份在南京没有工作,没有个人所得税交税记录,没有单位替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应当对造成我没有工作期间的问题赔偿我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离职前工资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赔偿标准,我院酌定为按照蔡某在A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我院酌定为4个月,故对蔡某主张A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我院部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数额并无不当。故A公司仍应承担对蔡某的赔偿责任。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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