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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员工发了offer,还能反悔吗?
2022-09-09 10:23

【真实案情】
      2021年9月,李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向公司投递简历,应聘工程经理一职。2021年9月30日,李某到公司面试,面试后李某与面试人员“陈某”开始通过微信沟通。2021年11月3日,陈某告知李某明天进行复试。2021年11月8日,李某与公司的人事在微信中就工资支付时间、发薪的银行卡等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11月12日,公司的人事向李某发送《李某录用通知书》,约定内容为:李某已通过公司面试考核,试用期为2个月,入职日起算;试用期月薪保底10000元,转正薪资10000+1000(补贴)+提成;请李某于2021年11月17号上午9:30携带身份证件、学历证件以及入职体检报告、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人力资源部门报道。同时,称“收到签字回复我”,李某询问“要怎么签字”,公司的人事称“不会的话,到时候入职手写吧”,其后双方就入职体检事宜进行沟通。2021年11月16日,公司的人事称“李先生,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非常抱歉通知您暂时推迟入职时间,具体时间待定,如果您有合适的工作可以先到其它公司发展”、“公司现在没有这方面的业务,入职时间得推迟了,给您带来的不便,万分抱歉”。

      随后,郭某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5万元整。

 

【庭审主张】
李某:

      1、由于公司向我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我便从原单位离职。

      2、离职时我将原本自己名下的项目交给他人接管,为此损失了项目提成45000元,此外还有我每月工资底薪,损失共计50000元。

 

公司:

      1、李某未签并回传《录用通知书》,该通知并未生效,视为双方对录用未达成一致,公司有权随时撤销录用决定。

      2、公司通知李某11月17日到公司办理手续,但公司在11月16日晚上22时38分已通过微信通知过李某暂停推迟招聘李某岗位,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且公司与李某之间没有正式的合同录用关系。

      3、损失赔偿计算标准应以李某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李某与公司的纠纷发生在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虽然双方还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公司的人事与李某一直保持联系,就入职具体事宜进行沟通;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李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载明李某已被公司录取,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通知李某于2021年11月17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处报道。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李某产生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公司虽然仅称推迟入职时间,但既未告知入职时间推迟至何时,又让李某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可见公司已无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录用李某,其行为有违诚信,应对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公司在与李某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从原本有收入的状态变成无业状态,产生了工资收入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李某于2021年11月16日从原单位离职,于2022年1月底左右找到新工作,该段期间约为两个月左右,属于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范围,另结合《录用通知书》载明试用期为两个月以及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本院酌情支持公司赔偿李某损失20000元。

 

二审法院:

      1、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承担问题,公司向李某的《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自到达李某时即生效。李某基于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行为,有理由相信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与原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议,故该要约符合不得撤销的法定情形。

      2、关于赔偿金额,二审同一审法院意见。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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