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为A公司的司机,2018年3月,王某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A公司因此赔偿死者家属100万元。
2018年7月,王某提出转岗申请,申请由驾驶员岗位转岗为车辆保洁员岗位。2018年9月,A公司批准王某的转岗申请,王某转岗至车辆保洁员岗位。
2019年8月,A公司以王某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王某认为此系违法解除,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庭审主张
王某:
1. 公司以1万元经济损失作为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不合理:公交驾驶员是一个高危职业,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高,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而以1万元的标准本身不具有合理性。
2. 公司让两会期间加班,存在过错。
3. 事隔一年半后,公司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
A公司:
1. 王某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其职业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工作过失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所以,无论是公司管理要求上,还是自身自律要求上均应附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2. 王某造成一名行人死亡并且导致我公司赔偿死者105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是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 因为王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比较大,涉及调查、协商赔偿等,处理需要很长时间,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本案不能主动适用。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半后,单位据此作出解除决定,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裁判主张
1. 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去行使解除权,但用人单位也不能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就本案而言,在王某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在接近一年半的时间方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甚至在此期间根据王某的申请对王某进行了调岗,因而A公司于2019年8月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欠妥,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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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