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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底是谁的原因没有续签?
2022-12-15 09:55

基本案情
      贺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月薪为40000元。公司主张贺某以不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的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21日解除。贺某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23日到期终止,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

      随后,贺某以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年2月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一、公司支付贺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工资;二、公司支付贺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PART 01

庭审主张
      公司:1.2016年12月21日后贺某没有出勤,我公司已提交法定代表人齐某与贺某的手机通话详单、短信往来详单、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用以证明贺某与齐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底期间不存在通话、短信记录,最后一份电子邮件记录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我司还提交了公司销售部总监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底公司召开年度战略会之后在公司没见过贺某。

      2.我公司已向贺某发出过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贺某并未到人事部续签,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

 

      贺某: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坐班,不出勤不代表未提供劳动。劳动合同期满前我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以公司副总裁的名义与其他公司洽谈项目。我回复了邮件,同意续签,但企业邮箱已登录不上。

 

PART 02

裁判观点之一审
      1、就劳动关系部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贺某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通话、短信详单、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均不足以客观反映贺某的工作状态,仅凭证人证言亦不足证明公司前述主张。加之,经查,公司支付贺某工资至2017年1月底,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贺某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上述事实均与公司所持贺某工作至2016年12月21日之主张明显相悖。鉴于上述,采信贺某主张,确认其工作至2017年2月23日。故,公司应向贺某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工资。

      2、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部分,经查,2017年2月20日公司人事曾向贺某发送电子邮件,标题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你与某公司于2014年3月9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2月23日期满。请尽快和你的上级沟通是否续签。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7年2月23日(含合同期满日)前到人力行政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到,视为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依据一般常理,在用人单位仅通知为“续签”而未提及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理应理解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本案中,有理由相信,公司系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虽贺某主张曾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同意续签,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对于贺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此,公司无需支付贺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贺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工资;二、公司无需支付贺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和贺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PART 03

裁判观点之二审
      1、关于贺某具体的工作时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公司需就贺某正常工作至2016年12月21日、其后未再提供劳动进行举证,现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该理由,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贺某正常工作至2016年12月21日”不予采信,进而采信贺某的主张,认定其工作至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故,公司应向贺某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工资。

      2、关于贺某是否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考虑到贺某的工作电子邮箱系企业邮箱,受公司控制的可能较大,因此,公司应当对因贺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致使合同到期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从邮件内容仅能看出公司要求贺某就续签一事进行沟通和协商,看不出公司同意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除了前述电子邮件,公司未再就“贺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一主张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行证明。

      故,本院对公司所持“贺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一主张无法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需支付贺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公司需支付贺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工资;

二、撤销第二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贺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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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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