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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更衣室吸烟,可以解除合同吗?
2023-01-05 09:46

【真实案情】
      刘某于1981年12月9日入职公司,2009年12月1日,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刘某开始担任公司热电部第二热电车间锅炉运行副主任技师职务。

      2019年3月11日,公司纪检监察处向公司工会发送《关于征求给予刘某开除处分意见的函》,就刘某于2019年3月6日被发现在禁烟区吸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及《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规定,拟给予刘某开除处分相关问题征求意见。

      2019年3月13日,公司热电部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就《关于征求给予刘某开除处分意见的函》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应参会的7名代表团组长中6人同意,1人反对。后公司热电部工会向就刘某违纪问题和表决结果向公司工会提交报告。

      2019年3月28日,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刘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的内容为:“刘某于2019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公司领导在热电部检查工作时,发现刘某在属于禁烟区的第二热电车间办公楼工段与设备组共用更衣室内吸烟,其本人承认了吸烟行为。当日11时,公司安全监察处再次对第二热电运行车间办公楼进行了检查,发现工段与设备组共用更衣室内有5个烟头,刘某承认上述烟头是其在3月4日晚上值班时吸烟后所留。刘某身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毫无规矩意识及自我约束意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为事件的直接责任者,依据《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和《职工处分规定》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本决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生效。”

      随后,刘某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支持刘某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主张】
刘某:

      我在公司工作近40年,始终兢兢业业,从未违纪违规。此次违纪,如实交代了其违纪违规问题,在核实、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且写下了深刻的检讨书。

      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公司工会提出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仅有热电厂基层工会的意见,仲裁和起诉时,公司工会也没有依法给予我支持和帮助,因而是违法的。

 

公司:

      经我公司调查,2019年3月4日年、6日,刘某先后5次在厂区第二热电车间办公楼更衣室吸烟,该吸烟地点靠近公司厂区内运输易燃、易爆物料的管廊及重大危险源(甲级防爆区)乙烯球罐,属于生产装置及生产区域禁烟区。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生产装置及生产区域禁烟区吸烟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公司有权给予开除处分。而根据相关规定,在“禁烟区区域吸烟”乃至“携带香烟、火种入厂”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据此,刘某携带香烟、火种入厂的行为以及多次在生产区域禁烟区吸烟的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依据刘某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其主观故意程度,对管理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刘某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显触碰了安全生产的红线,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从重处罚。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第一,关于公司提交的相关制度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该办法、《安全行为规范》和《封闭化管理办法》等文件均通过公司的内网向员工公示,公司的上述文件应为有效,对刘某具有约束力;《职工处分规定》为公司的上级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且通过公司内网向集团公司下级单位及员工进行了传达和公示,该规定应对公司员工也应具有约束力。

      第二、关于刘某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各项管理文件均规定严禁携带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违禁品进入厂区,厂区门口的宣传栏也提示禁止携带香烟火种入厂,《安全行为规范》也规定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刘某在谈话笔录中认可其于2019年3月4日、6日在更衣室抽烟,更衣室属于禁烟区,刘某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刘某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根据《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规定,刘某在禁烟区抽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已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尽管《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规定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行为”应为在违纪违规行为被发现之前,员工基于主观意志,主动向公司交代、承认自己的违纪违规行为,但刘某是在公司发现了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线索后,在对其进行谈话的过程中认可了其违纪行为,因而从主观要件上看,刘某在公司对其谈话的过程中认可其违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规定的“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刘某在禁烟区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已达到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第四、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公司在拟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征求给予刘某开除处分意见的函》,而刘某本人所在的公司热电部工会也召开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应参会的7名职工代表团组长6人同意,1人反对,热电部工会也就刘某的违纪问题和表决结果向公司工会提交了报告,公司工会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

      最后,公司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属于火灾发生的高危行业,且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因而公司对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行为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因刘某在禁烟区抽烟的行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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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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