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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拷贝自己制作的ppt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2023-02-14 09:54

【真实案情】
      林某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任市场策略高级经理,合同期限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内、未被公众所知悉和公司合理认为机密的所有信息(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与公司相关或与公司的业务、财务、商务等方面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林某应严格保密。林某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林某因其工作而获得的有关原始或备份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均始终为公司所有之财产,且应按公司不时之要求归还公司,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公司与林某之劳动关系终止,则应由林某归还公司;林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林某入职当天,还签署《保密协议》,载明:林某有义务对因本人在雇佣期间有权使用公司的全球资源而直接或间接向林某披露的任何公司业务和/或技术信息严格保密。并且,当林某离职时,不能带走任何保密信息;未经公司授权高管事先书面同意,林某不得在任职期间或任职结束之后,出于任何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信息或者在公司组织外部使用任何信息;林某的雇佣终止后,林某将交出所有资料,包括林某掌握或控制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个人笔记和复制资料,并林某充分理解,如果未能遵守,则林某的薪资和福利可能会被扣发;如果林某违反了这些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公司都将有权立即终止与林某的雇佣关系。

      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应将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财产交还公司;公司业务系统中的所有信息属于公司机密信息,除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任何员工不得将其中的信息拷贝至私人储存设备、泄露给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信息泄露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2017年9月25日,林某签收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表示理解并接受,认可员工手册、保密协议构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0年2月28日,公司向林某发送“数据保护措施更新”电子邮件,写明公司数据保护原则。

      2020年8月26日,公司向林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通知》邮件载明:公司将不再与林某续签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6,220元(含一切税、费)。请林某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7:00前办理并完成离职手续。

      2020年9月21日,公司向林某出具《补充通知》,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送达给你您本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经公司调查,您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违反了您签订的保密协议、也违反了《协议》第4条关于“公司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由于您的违纪行为,公司现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1日终止。公司将不再执行《通知》的约定,包括不再向您支付《通知》中写明的经济补偿金。

      随后,林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决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主张】
林某:

      2020年8月,确实发送了PPT和邮箱链接名称到我私人邮箱,但该PPT是我制作并保管的,都是2017年以前的数据。我离职前在公司合规部人员监督下已经将PPT删除了,所以我不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情形。虽然在2020年9月21日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我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认可,一直与公司进行沟通。

 

公司:

      1、林某入职时就签署过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均规定员工任职期间或任职结束之后,未经公司授权或高管同意,不得出于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信息或在公司以外使用公司的任何信息。

      2、林某转发至私人邮箱的文件内容涉及公司2018年至2020年市场推广战略及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PPT页面下标有保密字样,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给每位员工配备手机电脑,不允许员工用自己的电脑处理公司的任何文件。林某签过保密协议,也参加过数据保护的合规培训,应当知晓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3、2020年8月公司通知林某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后,林某随即擅自将公司的保密文件和公司邮箱网址转发至其私人邮箱,该行为属严重违纪,公司发现后根据规章制度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林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要求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应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计划书、备忘录、客户名单、方案、市场信息等公司机密或专利产权的商业信息等文件和财产交还公司。除非用于完成公司任务或经过特别许可,员工不得将相关数据资产带离公司工作场所。众所周知,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视,商业秘密的泄露也确实可能会对企业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制定在职、离职时均不能带走相关数据信息的规章制度符合常理,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入职时签署的《保密协议》载明若林某违反前述数据管理规定,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林某的雇佣关系,林某对此明知且未提出过异议。然,林某在接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就转发了公司文件及PPT至个人邮箱,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故公司以林某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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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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