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莫某为A公司操作工,负责监控、操作、修理设备等工作,工作职责包括预防有害物泄露等险情。2014年9月29日,上级通知莫某与另一同事维修已损坏机器,莫某以需要监控、操作其他机器为由拒绝。A公司以莫某拒不执行工作任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为由辞退莫某。
莫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A公司《工作守则》第34条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项 员工在出现下列行为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月绩效工资处罚:……6、利用工作时间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者……
第二项 员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降薪降级处罚:……2、不服从上级安排,有敷衍等行为者……
第三项 员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4、因玩忽职守或违章作业,出现安全事故或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8、符合警告、降月绩效工资、降级降薪处罚,但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属于合法解除:
1. 我公司《工作守则》经工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符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 我公司有视频监控显示莫某在值班期间,有看视频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现象;
3. 我公司辞退莫某,是因为莫某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多次违反单位工作守则及规章制度,且莫某作为公司操作工,不听从安排,拒绝修复故障机器,排除险情,莫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莫某主张,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1. 莫某的工作职责包括预防有害物泄露等险情,所维修的设备早已损坏,不属于险情;
2. A公司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坚守岗位,不得违章作业。A公司安排莫某维修已损坏机器,将导致没有人留守岗位观察机房设备;
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莫某拒绝上级工作安排符合上述情形;
4. 尽管莫某在当天值班期间有看视频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现象及不服从领导的安排,A公司在没有按照《工作守则》向莫某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辞退处理,缺乏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工作守则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而制定,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守则已向公司员工公示;
2. 莫某在上班期间偶有吃零食及睡觉行为,但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莫某的行为作出过警告、处罚;
3. A公司在认为莫某违反其员工守则及工作制度但没有向莫某发出警告或处罚的情况下而直接作出辞退处理,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4. A公司在机房设备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时安排正在当班的莫某及同事一起修理已损坏机器,没有人留守岗位观察机房设备。A公司该项工作安排缺乏合理性及常规性,因此莫某拒绝工作安排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员工守则、岗位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已经过工会、职工代表讨论的民主程序,并在机房内进行公示;
2. 莫某在上班期间存在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散漫现象,同时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A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再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其公司制定的,经工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并向员工公示的《工作守则》,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作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
2. 莫某在上班期间有玩手机、看视频、吃零食、打瞌睡等现象,A公司对莫某上述违反工作守则的行为可给予警告、降月绩效工资处罚。并不符合A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中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情形;
3. A公司在安排莫某与同事维修机器时,没有留守人员在机房观察其他设备的运转情况,该项工作安排缺乏常规性及合理性。即使莫某因为拒绝工作安排违反《工作守则》规定,也应按照《工作守则》的规定,给予莫某降级降薪处罚;
4. A公司未按照《工作守则》规定给予莫某降级降薪处罚,而是于当日下午发出通告,以莫某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属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为由,给予莫某辞退处理,不符合A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情形。
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