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8年3月20日夜,A公司女员工XX报警称胡某猥亵,公安接警后调查,至审判时未得出胡某是否属于猥亵他人的结论。
2018年3月22日,A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以该案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胡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一审中,A公司就胡某猥亵事实提出测谎鉴定申请书,拟证明A公司是合法解雇。胡某拒绝接受测谎鉴定。一审法院询问是否坚持不做测谎鉴定,胡某表示不做鉴定。
一审败诉后,二审阶段胡某申请做测谎鉴定,法院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庭审主张】
胡某主张:
1. 一审判决仅以我没有同意测谎为由,认定我对他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违反了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规则。因我刚找到新工作,不便请假,也不便让新的用人单位知悉本案,故一审时没有同意测谎鉴定。
2. 测谎鉴定不可避免地对我的新工作产生影响,增加我诉讼成本,且测谎鉴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3. 若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测谎鉴定,应当明确告知我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则我会去进行测谎。一审直接以此为由判令我败诉,剥夺了我的申辩权。
4. 是否存在猥亵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案件中公安机关处理的职能,一审在未有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存在猥亵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主张:
1.胡某存在猥亵我司女员工情形。
2.我司提交测谎鉴定申请书,胡某拒绝做测谎鉴定。
3.因胡某严重违反纪律及员工手册的规定,我司故将其解雇。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是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 如胡某不存在猥亵行为,则女员工置自身名誉、情侣关系和社会评价不顾,且甘冒报假案被追责风险,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报警的行为明显有违正常人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一般常理。
2. A公司提出进行测谎鉴定,胡某本可以进行测谎鉴定以证自身清白,且测谎鉴定结果如果有利于胡某将可能导致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后果,但胡某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明显有违常理。
3. 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原则,故即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响本案民事诉讼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 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A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A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2. 对于胡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测谎的鉴定,因其该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再审法院认为:
1. 根据情况说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并结合胡某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和胡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主张胡某猥亵女员工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