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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还能被单位开除?
2021-09-16 09:53

  【真实案情】

  A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约定政府拨付A公司一批公租房出租资格。

  2018年9月5日,陈某申请并获得A公司公租房入住资格。A公司与陈某约定,租赁期内,陈某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2018年9月28日,巡查发现陈某转租给他人,故政府要求陈某于2018年10月退租,并取消A公司对于该套房屋的公租房出租资格。

  A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其与A公司双方约定,也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明显营私舞弊,造成A公司该套公租房的租赁资格被取消,并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庭审主张】

  陈某主张:

  1. 我不存在任何在劳动过程中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问题。

  2. A公司陈述的事实也缺乏依据,且与我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A公司未就我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3. 不能基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去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该行为是违法的。A公司也未能就我的行为给A公司单位造成损失提交证据证明,现在政府没有对A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A公司主张:

  1. 由于陈某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转租公租房并导致我公司丧失该套公租房的租赁资格,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

  2.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3.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要求该规章制度必须与本职岗位相关。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1. 陈某的转租行为虽违反了其与A公司双方约定及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但上述违约行为并不属于陈某在劳动过程中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的范畴,与陈某提供劳动的本职岗位无关。

  2. 陈某虽有转租行为但并未牟利,A公司主张其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节依据不足。

  3. A公司主张陈某因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 本案中的所涉公租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允许承租家庭违规对外转租、转借。

  2. 陈某理应知晓转租转借属违规行为,其应当遵守A公司对公租房的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所做承诺,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确保公共资源被公平善用。

  3. 陈某在承租房屋不久即被查实存在转租转借情形,导致A公司的该套公租房被退回,给A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陈某应对其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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