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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已结清”,还能再主张加班费?
2021-11-11 09:27

  【真实案情】

  2017年7月,肖某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派遣至B公司担任配送员。

  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

  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

  “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

  【庭审主张】

  肖某主张:

  1.B公司在用工期间安排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肖某持有体现加班情况的工资表,表上加盖A公司公章;2.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3.请求判决A公司与B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A公司与B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本案中,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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