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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有时间限制吗?
2023-05-25 10:02

案件背景

方某自2000年起在某食品公司处工作,担任屠宰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05年2月23日,方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5年5月9日,方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方某认罪服刑,于2006年8月刑满释放。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方某未向司法机关告知职业信息,也不在工作岗位工作,食品公司继续为方某购买社会保险,但不发放工资。2006年10月起,方某调动到食品公司某一分公司继续担任屠宰工。

2019年,省委巡视专项反馈意见反映食品公司有多名员工曾因违法犯罪被查处,该情况引起食品公司重视。经食品公司申请核查,当地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向食品公司复函,称方某曾涉嫌抢劫犯罪。随后相关人民法院向食品公司提供了方某的刑事判决书。

2019年5月30日,食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了解除与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方某。方某不服该决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食品公司继续履行与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庭审交锋

公司:
1、没有证据证明方某在2005年已经告知公司他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方某是故意隐瞒工作单位情况的,相关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方某职业是“无业”可证明这一事实。
3、方某工作岗位特殊,为夜间工作的生宰工,上班时间没有强制要求,不需要参加公司正常上班时间的考勤管理,只是参加当天的屠宰,即可领取当天的工资。因此,在方某未告知公司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无法得知该情况。
4、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期限。我司在2019年才得知方某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获知后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不存在任何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方某:
1、我并没有向公司隐瞒事实,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情况。
2、在我服刑期间,公司一直为我购买社保,等于公司一直视我为员工。
3、在我服刑完毕后,公司接收了我,表明已经主动放弃行使权利,双方已经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犯罪过错在2005年,公司不能超过十几年之后秋后算账,这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属程序不公正,公司滥用解除权。

 

法院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公司是否直到2019年5月才掌握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二、公司解除与方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劳动纪律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本案中,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方某被判处徒刑长达一年六个月不在工作岗位,不参与考勤管理,不领取工资的情况下,缺失对方某的劳动纪律管理。方某刑满释放后,又重新接受方某回到工作岗位,现长达十多年。公司主张一直到2019年5月才知道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是其自身管理的过错且与常理不符,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一直未掌握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关于焦点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项权利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不是无期限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等制度,都意味着权利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之内,超过期限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过错性解除作为用人单位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能因为一次过错便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当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方某于2005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在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公司未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视为公司对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表示接受,该情形不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故对公司关于没有任何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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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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