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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offer时改变了工资标准,是否为缔约过失?
2023-10-10 09:28

【案情提要】

2021年5月24日,李某通过某招聘网站与A公司取得联系,A公司与李某约定2021年6月8日在公司进行面试,面试岗位为建造师讲师。

2021年6月9日,A公司告知李某面试通过,并于6月17日向李某发出《入职邀请函》,6月21日李某到A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某未入职A公司。

2021年6月24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李某向原公司辞职产生的损失28050元以及重新找工作的时间成本损失31500元,该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之庭审主张】

李某:

1.2021年6月9日A公司告知李某通过面试,商定了薪资待遇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并告知李某可以申请辞职并办理交接。
2. 2021年6月21日李某到A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A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告知无法按照提前商定的薪资待遇,将薪资下调至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如不接受将不予办理入职,造成李某无法入职。
3. 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A公司违背事前约定的薪资待遇,不诚信的做法造成李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后无法按照约定入职,造成李某处于失业状态,失去收入来源并要重新寻找工作,给李某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再就业的困难,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予以赔偿。

 

A公司:

A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向李某发出的《入职邀请函》中即写明李某录用后的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为9000元,并未变化,系李某自己不愿意办理入职。
2. 李某与A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是由于李某自己单方不同意办理入职手续,不是A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一审之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本院予以认定,其可证明A公司曾承诺李某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李某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A公司办理入职手续,A公司在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无法入职。上述A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李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将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李某工资损失9000元。

A公司不服,向法院上诉。

 

【二审之庭审主张】

A公司:

1. 吕某是负责招聘李某的人事专员,其从来没有承诺过其工资待遇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无论是招聘网站聊天记录还是和A公司人事吕某的聊天记录均可以看到工资标准是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

2. A公司没有员工使用微信名“没有梦××”,李某提交的聊天证据不是我单位员工,A公司人事吕某全程负责招聘事宜,没有其他人参与,因此聊天记录内容不可信。

 

李某:

 李某添加微信名为“没有梦××”的人员,是因为A公司人事吕某微信告知李某该人员是其同事并提供了该人员的手机号码,让李某与该人员联系,双方是在通话之后添加的微信。

 

【二审之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否认公司工作人员曾向李某作出过工资待遇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的意思表示,并表示A公司没有员工使用微信名“没有梦××”,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院二审核实情况,向李某作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工资承诺的“没有梦××”正是A公司人事吕某要求李某与之联系沟通面试结果,并称之为“咱们同事”的人。A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应当采信李某关于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的事实主张。

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应当恪守承诺。本案中,A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李某达成了一致,又在李某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3. A公司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李某并未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提起上诉,李某因信赖A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当,A公司针对赔偿金额部分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对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故,A公司赔偿李某工资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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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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