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实案情
雷某为A公司员工,雷某腿部受伤,申请休病假,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雷某工龄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A公司要求雷某返岗,雷某提供其他医院病假条。A公司多次通知雷某医疗期届满,要求返岗,另行安排工作。雷某未返岗。
后A公司以雷某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为由与雷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N+1的经济补偿。雷某认为A公司没有做劳动能力鉴定,属于违法解除。A公司认为是合法解除,雷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二、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
1. 公司在与个人解除的同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向个人支付了n+1的经济补偿金。
2.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非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到岗、调换岗位等应尽义务,且调整的岗位是个人身体条件完全可以适应的岗位。
雷某主张:
1公司在解除之前没有就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向个人发出过任何通知,违背了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所谓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2. 劳动部309号文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公司上述解除行为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属于违法解除。
三、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1. 雷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在此情况下,A公司在支付雷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
3. A公司虽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雷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宜以此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1. 雷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A公司在支付雷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
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