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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因经营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予补偿?
2022-05-09 09:45

案情提要
      邓某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邓某的工作内容为销售,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外勤补助1000元及销售提成构成。该销售公司主要经营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办公楼宇内进行铺设销售。
      疫情对智能货柜的销售产生极大影响,根据销售数据统计,销售公司2020年2月份货柜内商品销售仅为日常销量的10%,新增智能货柜销售业绩几近停摆。 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销售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邓某达成一致。
      2020年4月10日,销售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决定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邓某对销售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持异议,但不认可销售公司的解除理由。当月,邓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000元×3.5个月×2倍)。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邓某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社会责任、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虽经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但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第四十条第三项赋予的解除权。
二、无论证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证据是否充分,与劳动者协商是前提。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应当高度重视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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