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扫码咨询

400-081-5888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工作日 9:00-18:00)

社保计算器
在职期间,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2022-06-06 09:35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21日,狄某至甲公司从事管材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等等”,“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本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后,双方又三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狄某于2018年4月2日注册成立丙公司, 该公司经营范围亦包括管材销售。

      后狄某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离职。2020年3月,甲公司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认为狄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狄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中已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任职,并约定该补充协议系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狄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均应受到上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狄某作为甲公司的销售经理,能够知悉该公司客户资料、商品价格、进货渠道等商业秘密,其在职期间投资成立与甲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显然已违反了其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遂根据狄某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持续期间所获取劳动报酬的数额,结合狄某自身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后果和实际损失情况,酌定狄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案例评析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对于法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除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之外,还包括基于工作岗位能够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在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而对于能够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如允许其在职期间从事竞业活动显然会削弱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损害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禁止从事竞业活动虽然对劳动者作出了一定限制,但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通过获取工资报酬得到保障,此时也不应再通过牺牲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去实现自己的工作自由,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声明:本站资讯系本网编辑转载加工后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最新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案例八、九、十为劳动争议,现分享如下
2023-03-07 1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2月2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为全文内容: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
2022-12-29 09:30
湖南高院发布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5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近五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本篇为下篇
2023-05-11 10:07
北京人社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仲裁典型案例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12月2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仲裁机构还对每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和风险提示便
2022-12-27 10:08
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下篇)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一审法院判决:酒楼方赔偿宋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2-11-22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