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公司logo拍内衣照是否影响公司形象?
工作时间能否从事私人事务?
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算不算严重违纪?
……
判决较长,分为上下篇。
上篇——
真实案情
郭某2005年入职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2019年11月28日,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12月3日,郭某向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同时,陈述了事情经过:2019年10月12日,因某航班流量控制原因,在休息期间,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深刻检查。
2019年12月1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答复: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随后,郭某仲裁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无效。
庭审主张
郭某主张:
1、我在岗15年,期间表现优秀,热爱公司;
2、在集体休息时间发微信不是单位禁止行为,没有造成飞机安全隐患和单位经济损失的后果;
3、10分钟撤回微信图片,并作检讨,我不是故意所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4、发送的朋友圈不属涉黄、涉暴信息,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没有兼职微商经营;
5、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违反民主程序,且没有组织过学习或发放。
A公司主张:
1、郭某在飞机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并把照片发布至微信朋友圈属于从事私人事务,发布的照片属于不雅照片,该行为严重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且有损公司品牌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2、郭某的行为发生在飞行前准备阶段,属于值勤期即工作时间内;
3、我司具有特殊性,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郭某应履行客舱安全职责、保持高度的安全敏感性,尽最大努力保证客货安全。郭某玩手机发朋友圈,包括到洗手间更换衣物拍照、修图、加水印及发朋友圈一系列行为需要花较多的心思和时间,未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严重影响最核心的飞行安全责任要求;
4、郭某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外界对我司服务安全责任的信任缺失无法估量;
5、郭某的行为属于兼职、零售或代理售卖某品牌商品,未经公司允许的兼职也是规章制度所禁止的。
裁判观点之一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虽然公司称郭某影响飞行安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
1、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且无证据证明影响飞行安全;
2、郭某发朋友圈后不久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3、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公司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公司会有何新的理由二审法院又会怎么裁判呢?我们下篇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