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
【前情回顾】
郭某在飞机上拍内衣照,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仲裁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主张之二审
公司:
1. 郭某在飞机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加水印、构思制作编辑宣传文案是为营销内衣作的广告宣传,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我司对值勤期及休息期有明确的规定,郭某值勤的航班短暂延误,计划起飞时间是18:55,实际起飞时间是20:06,郭某发朋友圈的时间是19:06,行为发生在值勤期内,处于执行任务阶段;
3. 郭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明显属于渎职行为;
4. 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
5. 综合考虑郭某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示范责任、及行为作出时的主观意识、连续性、发生地、时间,以及对飞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上造成的巨大的不良影响,足以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裁判观点之二审
争议焦点:
①郭某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所依据的《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审议通过时间发生在郭某行为发生后,不能作为评价依据,但该规定中的舆论管理内容与《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有重合,且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的规定在《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款。
关于郭某在机舱上发布内衣照的行为:
1. 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郭某作为乘务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障民用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安全。
郭某自拍行为所处的时间段属于飞行值勤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当时可以休息。在值勤期内,乘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履行保障客舱安全的主要职责,不应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
2. 客观上郭某的行为,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3. 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
关于自拍行为:
1. 郭某作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公司的形象。
2. 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3. 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
4. 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综上,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评析
从一、二审的裁判观点来看,各个法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性的判断存在分歧。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员工未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安全,则不算严重违纪,公司不能滥用或过度行使管理权;二审的观点则是认为即使并未发生实际损失,也不代表公司可以容忍影响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达到可以解除的程度,二审法院围绕着员工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司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严重”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