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6年7月13日,谢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以及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
2020年6月11日,A公司向谢某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要求谢某于2020年6月16日前明确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在打印的回执上签字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书特别写明逾期未交回回执视为自愿放弃。
2020年7月7日,A公司向谢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但确认会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证据交锋
谢某提交《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邮件及回复截图等证据。证明谢某要求和A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谢某2020年6月11日收到续签合同意向书的当日即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本人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反馈给公司,并将回执打印签字后交付给人力资源部。
A公司表示邮件显示谢某回复时间为2020年7月8日13:41,不应被认定为在公司的规定期限内做出的有效回复。
谢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光盘等证据。证明A公司2020年6月15日收到谢某回执后,多次要求与谢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谢某在此期间仍表示坚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公司不认可6月15日录音的真实性,表示经与录音当事人进行核实,谢某提交的录音是对两人当时对话的部分截取,不能体现全部的意思表示。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A公司支付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1. 本案中,谢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收到续签通知后即向A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按照谢某的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在此情况下,A公司以到期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A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1. 本案中,根据谢某提交的证据可知,在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谢某曾明确提出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达了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A公司关于谢某未及时回复《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 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谢某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A公司直接与谢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A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