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系统里选择“否”,竞业义务还需履行吗?
真实案情
谢某与A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谢某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等有关事项。
2021年2月6日谢某在A公司系统发起离职申请,在该系统页面显示“离职-其他信息-是否执行竞业协议-否”,而在审批记录部分显示均为“同意”。双方均无法举证该 “否”选项是哪方具体选定或经双方明确协商一致而达成该“否”。
2021年2月19日谢某签署了离职交接清单、离职协议书两份文件。
双方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晓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如乙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3月30日,A公司向谢某转账5000元且交易摘要为代发工资,并向其发送律师函一份,主张谢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2021年3月31日,谢某向A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律师函反馈”,记载“我是谢某…在公司执行的离职审批流程中,公司在是否启动竞业协议一栏明确选择了否,对于公司昨天发出的律师函和工资,向我追溯违反竞业协议条款…本人将退还公司支付给我的多余的5000元工资”。
2021年5月10日A公司又向谢某转账5000元且交易摘要为代发工资。
2021年5月12日向A公司转回两笔5000元,并备注退还3月30日、5月10日的转账金额5000元,并随后注销该工资账户。
A公司遂诉至仲裁及法院,要求谢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谢某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谢某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赔偿A公司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1.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2. 综合整个过程可以看出,A公司坚持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谢某在首次收到补偿金时即提出了“是否执行竞业协议否”的问题。而对此和谢某签署的离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晓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如乙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一致。故可以认定在离职时A公司仍要求谢某履行保密义务并以实际支付补偿金来实际履行该协议。
3. 对于法律关系变更、消灭应由谢某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谢某仅以“是否执行竞业协议否”来主张双方之间已实际解除该协议,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可认定谢某的该主张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4. 谢某在离职后的新任职单位明显同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故构成对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
故谢某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赔偿A公司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
1. 虽然谢某在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但在A公司办公系统的离职申请中,有“是否执行竞业协议”的选项,而双方选择“否”作为结束双方劳动关系的申请内容之一,并经A公司批准同意离职。
2. 另外双方《离职协议书》仅明确了保密义务,没有明确竞业限制义务。
3. 可见,A公司在处理谢某离职事宜时,双方已经变更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再继续执行竞业限制。
4. 虽然A公司向谢某支付补偿金,不排除A公司是为了本案诉讼而发放该补偿金,而不是A公司在谢某离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谢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需支付A公司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