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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落户为条件,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违约金?
2022-07-01 10:13

      近年来,由于北京、上海等城市极高的落户门槛,企业帮助员工解决户口问题一度成为了吸引人才的制胜法宝。随之而来一种典型的情形,即提供落户资源的用人单位往往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及提前离职的违约金。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以下两个案件都是因在北京落户所引发的纠纷,就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

 

双方约定有效,判决支付赔偿

【案件背景】

      2018年7月2日,曹某正式入职北京A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技术管理岗位。

      2018年5月21日,曹某签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承诺:“毕业生本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将不低于签订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

      2018年8月27日,曹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2018年度的北京市户口指标,作为一种特殊的福利、稀缺的资源,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口之后,将无法再为其他职员提供类似的条件。三、甲方为乙方成功申请办理北京市户口的,乙方在甲乙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提前辞职。结合甲方以往发生过的类似情况,乙方提前辞职,将会损害甲方未来可以享受到的北京市户口指标分配,给甲方带来严重影响。四、考虑到以上情形,在乙方第一次和甲方签订的4年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计理由,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万元的赔偿金(含对工作造成影响及损失的赔偿金)”随后A公司为曹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

      2020年6月10日,曹某因个人原因提交离职报告。7月6日,曹某与A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曹某以分期形式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5万元。后曹某仅支付了2万元。据此,A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曹某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支付剩余赔偿金3万元。

      仲裁裁决曹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曹某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交锋】

曹某主张:

      1、本案涉及的款项为违约金。

      2、《协议书》《和解协议》中对于落户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约定无效。

 

A公司主张:

      1、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我司为曹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和成本,但曹某因个人原因未满《协议书》约定的工作服务期即离职,给我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很大的损失,其拒不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我们前后签订了《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协议书》、《和解协议》,将赔偿金10万元协商至5万元,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平自愿原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①曹某和A公司约定服务期是否违法②约定赔偿金是否违法。

      1、《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故双方约定服务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双方在签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协议书》时基于工作机会、工作条件、发展规划的初步预期判断,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2、结合《协议书》《和解协议》的约定,双方均明确约定本案涉及的款项为赔偿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3、曹某提前辞职的行为势必给A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A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曹某与A公司亦基于上述考虑以及京籍户口指标的稀缺性、满足服务期人才的流失、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预期、提前离职对工作任务的影响、个人的发展机会、纠纷发生后的及时止损等的通盘考虑而达成《和解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曹某亦实际按约履行了部分义务。曹某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又以协议书不合法的理由推翻其综合考虑该理由后签订的《和解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曹某应当支付赔偿金。

 

双方约定无效,无需支付赔偿

【案件背景】

      2013年7月26日,金某与北京B医院签订《办理户口协议书》,约定“一、由于甲方在为乙方办理户口过程中付出了诸多代价,故在甲方成功为乙方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后,乙方于毕业后必须到甲方工作,且自乙方报到之日起,在甲方工作年限不得低于6年。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未满6年离职的,需一次性偿还甲方为乙方办理户口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2万元”。

      2013年9月10日,金某正式入职,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医护部干事。

      2015年1月10日,金某北京落户手续正式完毕。

      2015年1月12日,金某向B医院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于2015年2月12日正式离职。

B医院提出仲裁,要求金某赔偿损失20万元,未获得支持。B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交锋】

金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办理户口协议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B医院主张:

1.双方签订的《办理户口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某未满6年离职的向我司偿还12万元费用,因此金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2.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会因企业落户人员的流失情况,来决定下一年度是否减少分配落户指标。金某的违约离职,给我司造成浪费吸引其他优秀人才加入的机会,因此产生的严重损失,无论是机会成本还是培养成本均高于8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1、金某与B医院签订的《办理户口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约定无效。

2、B医院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金某对其造成的损失。

      因此,不予支持B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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