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扫码咨询

400-081-5888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工作日 9:00-18:00)

社保计算器
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
2022-07-05 10:42

      职场上有不少令人纠结的事,比如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那么,员工能反悔吗?

 

案情回顾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

      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2019年7月10日,曾某某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辞职能否撤销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其父亲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曾某某又以多种方式反复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因此,曾某某最初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曾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判决: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同二审观点

      高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曾某某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曾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二审剥夺曾某某辩论权利,将伪证认定为定案证据,对关键证据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为劳动者,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程序上的预先告知义务,并至少给予用人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时间(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所设置的时间限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要在三十日后劳动者才能依据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三十日的期限到达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撤销解除劳动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继续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义务,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前,劳动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属于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如超过这个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

声明:本站资讯系本网编辑转载加工后发布,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最新资讯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商定,共同筛选出涉及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本期为第二个案例:用人单位监督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
2024-05-08 09:42
“同工同酬”就是“同岗同酬”吗?
王某于2017年5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从事电工工作,与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对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电工人员采用同样的工资结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考评工资+餐补+值班费+加班费等
2024-03-19 10:42
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重合,就算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
2024-04-09 09:49
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徐某于2019年3月22日在某跑腿中心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格式合同《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徐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
2024-03-11 09:53
因兼职而开掉员工,公司需要赔偿吗?
金柚网法律专家团队,精研雇佣风险控制、合规支持、普法解读!本期看点: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因兼职而开掉员工,公司需要赔偿吗?
2024-03-14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