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人事资讯:有朋友问:最近公司刚招聘一名新员工,第一个月表现良好,各方面都还比较积极,针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还能提出建议。但是从第二个月开始,该员工的工作状态就有点儿不对劲,安排的工作没有之前积极,感觉心不在焉。如果他有更好的选择,只要开诚布公的说出来,公司也能理解,可现在他既没有提出离开,也对公司没有热情,HR应如何应对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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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是合同中所约定的业绩,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约束试用期员工,更体现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上。
就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员工,最好的解除试用期的办法就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试用期对于公司来说,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非法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各自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合同除了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两种情形外,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四个法律要件。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做出;
要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的说明解除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四个条件,缺少一个,都不能在试用期内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录用条件不明确、不详细,就会导致无法在实务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就会造成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当试用期届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则自动转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该尽快对劳动者进行全面的考核。一旦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该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要拖到试用期结束之后。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考察试用并据以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在此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考核劳动者。此时,绩效考核的作用就会被凸现出来。
举个例子,张海是一家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2017年1月与该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张海上班的第一天,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就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销售岗位的具体职责、录用条件以及考核标准、考核办法都告知了张海,并经其签收确认。
根据公司的规定,试用期满前一周,公司对张海进行了绩效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张海没有合格。因此,2019年4月,该公司向张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张海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企业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后,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往往要进行试用期的绩效考核,以决定是否继续录用。该家用人单位,在张海工作之前,就将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录用条件都告知了张海。因此,用人单位此时有权利解除与张海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之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录用条件、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告知劳动者。保险起见,应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