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劳动权益的官方文件来了——浙江、山东近日发布了新版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诸多损害员工权益、不合规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其中不乏企业在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2024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社厅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自2024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https://zhengce.zj.gov.cn/policyweb/httpservice/showinfo.do?infoid=9fae823df1174ae39fdacb0ec74362f3
《裁量基准》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裁量权行使原则;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裁量权阶次。
明确规定:
1.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如有违反,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省人社厅发布最新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对违反条例的用工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政策原文:
http://www.shando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47c9e162794cee86625d466728c124.pdf
明确规定:
1.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逾期不改的: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①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法缴纳社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①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最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①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北京、辽宁、海南等省市也都对当地的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更新,想了解详细的基准规定,欢迎加入金柚网人资/社保交流社群,及时获取相关动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