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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降首付,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2025-11-12 17:45

01 辽宁营口:二套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11月1日,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gjj.yingkou.gov.cn/zcfg/5481.jhtml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

(2)由保障房运营主体首次配售的,贷款期限同商品房政策;封闭再次流转的,贷款期限同二手房政策。

 

二、下调商品房二套最低首付比例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二套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进行认定,拟购房地的认定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为“拟购房所在区、县(市)”。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四、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1)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日期,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延迟后的法定退休日期。

(2)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渐进式延迟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延迟时间每满12个月,可贷期限增加1年。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3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最高可贷至60周岁。

(3)其他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则不变。

 

02 海南:上调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标准


10月2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标准的通知》,自11月1日起上调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标准。

 

 

原文链接:

https://gjj.hainan.gov.cn/hngjj/gfxwj/202510/665b5f647ded481399da34979906a9e4.shtml

 

通知明确:

 

一、海南省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从55%上调至60%;

 

二、计算公式调整为:还款能力=家庭月收入×60%-家庭月负债额-家庭月担保额。

 

三、新政采用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2025年11月1日前已受理的贷款仍按原标准执行。

 

03 湖北:最低首付比例降至15%,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并从即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gysyjs/zfbz/xmjs/202511/t20251106_5805922.shtml

 

《通知》明确:

 

一、支持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更新以及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绿色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有机更新、共用部位维修后的个人分摊费用等。

 

二、贷款政策上,取消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差异,最高可贷额度统一;购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15%。

 

三、贷款期限方面,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计算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职工至68周岁,女职工至63周岁,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限制。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贷款本息,不受工作地、户籍地限制,还将在省内城市圈探索推进异地购房缴存地贷款政策,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不受缴存地限制。

 

04 云南昭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100万元

 

11月5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方案(试行)》的通知,自11月5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weixin.gov.cn/contents/5569/32309.html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为8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90万元上调为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以及现役、退役军人家庭,在此基础上按原公布比例予以上浮。同一家庭同时符合多个上浮政策条件的,不可叠加使用,缴存人可按最有利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上浮政策。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一)缴存人家庭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无住房的,按照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1套住房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以购(建)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不动产中心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缴存人家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在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合计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记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降低首套房为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符合首套房条件,首付款比例由20%降为15%。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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