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四川:拟发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
3月6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3月7日至3月13日。

原文链接:
https://rst.sc.gov.cn/rst/gsgg/2026/3/6/026c032a421445b7be27cbc4d7de4434.shtml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补助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四川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执行,该标准参照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后续将随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同步动态调整。
02 四川南充:生育二孩三孩最高可累计领15万购房补贴
3月2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南充市稳定新出生人口规模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六条措施》),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结婚登记和生育的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南充户籍且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南充,孩次按女方生育并存活子女数认定。

原文链接:
https://www.nanchong.gov.cn/zwgk/zc/zfbwj/nfbg/t_2313611.html
《六条措施》具体分为三大类:
在降低生育成本上,推出结婚助力和生育关爱措施,初婚家庭可享最高2000元住房贷款贴息,二孩、三孩可获政府全额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工会会员家庭生育可领最高4800元慰问品。
在减轻养育负担方面,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分别获5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且多孩可叠加申领最高15万元补贴,补贴还可用于购买车位、商业办公用房;同时发放育儿消费补助、最高2.5万元汽车消费补助,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等休假政策,鼓励企业设置“生育友好岗”。
在缓解教育压力上,实施“长幼随学”政策,多子女可统筹就读同一学校,二孩、三孩还能享受学前教育保教费和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费减免。
03 上海:失业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s://ybj.sh.gov.cn/gfxwj/20260109/796e6c63537d41b3a319dd40929ad6c4.html
一、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金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阶段性降费期间按阶段性降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02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四、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五、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领金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04 福建:灵活就业人员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2月9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s://ybj.fj.gov.cn/zfxxgkzl/fdzdgknr/qtyzdgkzfxx/202602/t20260224_7100144.htm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1.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8个月且当期无赤字等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2.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执行。
二、优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缴费状态。
(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低于统筹区职工医保住院和普通门诊待遇,执行职工医保的新参保、中断补缴等待期的相应待遇政策。
(二)生育津贴
1.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
4.单位职工在文件施行后6个月内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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