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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同时领吗?
2026-03-26 15:51

01 四川成都: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差额由单位补足

 

近日,有网友提问:

 

成都顺产产假188天(98天基础+90天奖励),再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医保局只发98天的生育津贴,请问:


剩余90天奖励假+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的工资,是否应由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必须支付?员工是否应享受:98天津贴+90天工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

 


成都市成华区医疗保障局官方答复:

 

 

  • 生育津贴计发依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成医保发【2019】30 号)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仅针对法定产假天数计发,顺产按 98 天计算;
  • 女职工需在生育 / 终止妊娠前完成生育登记,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 90 天奖励产假,不属于医保部门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医保基金不对此部分发放相关待遇。

 

补充说明:

 

生育津贴计发公式: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365×产假天数(顺产98天,难产113天)。

 

经办机构拨付费用不足以支付原工资待遇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02 上海:城乡居民医保优化升级,失业人员医保生育保险新规 3 月落地

 

2025 年底,上海市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多项医保新政:《关于 2026 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8 号)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沪医保规〔2025〕12 号)于 2026 年度正式施行;《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1 号)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1 年 2 月 28 日,原沪医保规〔2023〕12 号文件同步废止。新政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保障范围,以及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障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民生福利。

 

 

原文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796e6c63537d41b3a319dd40929ad6c4

 

自2026年3月1日起,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也可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024 年 1 月 1 日前已参本市职工医保、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生育 / 流产时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仍可享受相关待遇,月生育生活津贴按 2892 元计发;领金人员享受本政策期间,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03 广东广州:80天生育奖励假由企业全额发工资

 

近日,有广州网友提问:

 

广州职工个人产假、陪产假、奖励假等生育相关的假期分别是多少天?以及这些假期工资是多少?这些假期工资是医保局承担还是企业自己承担?

 

 

根据广州政务的官方答复,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共178天),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其中,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医保承担,80天奖励假和15天陪产假的工资由企业承担。

 

 

具体规定:

 

1、假期天数

 

  • 产假(生育津贴部分):顺产9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 奖励假:女方增加80天。

 

  • 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

 

  • 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按怀孕时长及手术类型有对应假期。

 

2、假期工资

 

  •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假期天数。单位先行垫付,医保局拨付至单位。

 

  • 奖励假与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差额处理: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将余额支付给职工;低于的,差额由单位补足。

 

3、费用承担方

 

  • 生育津贴(98天及难产/多胞胎增加部分):由医保局承担,拨付至单位。

 

  • 奖励假(80天)和陪产假(15天)工资:由企业自行承担。

 

  • 单位先行垫付:所有假期待遇均由单位先行支付,再与医保结算或自行承担差额及奖励假部分。

 

04 北京:128天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原文地址:

https://www.beijing.gov.cn/fuwu/bmfw/bmzt/nxfw/index.html

 

北京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此处产假天数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即128天另外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个加15天。

 

举个栗子:单位月均工资8000元,顺产孕妈可领津贴8000÷30×128 ≈34133元;剖腹产则为8000÷30×143≈38133元。

 

05 核心结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于延长假期并不在生育津贴拨付范围之内,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规定,延长生育假应当视同出勤,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补偿,两者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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