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2013年9月23日,吴某入职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约定工作地点将军大道159号,并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协商一致。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xx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xx大道529号。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得知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址上班。2019年3月9日,公司组织人员拆除生产线时,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大面积停工,自此每日到原址打卡后,不再提供劳动。
2019年3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厂区将从xx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529号,生产车间提供中央空调,食宿更加便利,公司将安排车辆携全员前往新厂区参观,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要求员工通过合理渠道沟通,必须于2019年3月12日8:30回岗正常劳动。员工拒绝返岗。
2019年3月13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重申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不变,增发50元交通补助。员工仍然拒绝返岗。
2019年3月15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督促回岗通知》,告知吴某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破坏生产秩序,要求吴某于2019年3月18日8:30到生产主管处报到,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未按要求报到。2019年3月18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吴某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裁决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主张】
吴某:
2019年3月9 ,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搬迁,于3月18日直接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
公司因生产经营和改善环境需要才搬迁的。2019年3月9日,公司在组织员工拆除一条无任务的生产线时,包含吴某在内的100余名员工集体停工。我们邀请政府部门进行了法律答疑,并宣告承诺福利待遇不变且每月增发50元交通补贴,要求员工回岗,但员工仍然停工。之后多次通知员工回岗,否则将根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雇,均遭到拒绝。吴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吴某,能够作为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厂区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但搬迁距离并不遥远,也在公共交通、共享单车可达之处,XX大道本身具备较好的通行条件,公司也承诺增发交通补助,总体而言,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同时,争议发生后,双方均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吴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吴某在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违法之处,本院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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