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刘某为A公司员工。因刘某同事向A公司报告自己的工资单被拆开,A公司遂调取监控并约谈刘某,后以刘某传播客人信息及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A公司行为准则中有“轻度违规第一条‘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服务’,行为准则中严重违规第一十八条‘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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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主张】
刘某主张:
1.A公司解除行为不合法,因为《员工手册》并未说明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
2.A公司的“关于X岗位取消的说明”,纯属无稽之谈,我发现A公司已经开始售卖X岗位方面的课程,证明A公司确实有X岗位方面的需求;
3.监控录像只能证明我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地点,进行正常的工作,A公司无证据证明刘某私拆他人的工资单。
A公司主张:
1.我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公示程序,该员工手册已经送达刘某;
2.我公司是根据监控视频及与刘某谈话内容等调查结果作出的解除决定;我公司的解除决定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不支持刘某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1. A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并送达刘某,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2.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A公司认为刘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并无不当;
3. A公司在解除前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工会程序。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1. 刘某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属强词夺理。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刘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2. 刘某同事向A公司报告自己的工资单被私自拆开,A公司监控显示刘某在查看他人的工资单且伴随明显的撕拆动作,且事后有相关人员作证,故刘某私自偷拆其他员工工资单的事实成立。
故A公司属于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