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王某2017年入职A公司。2019年7月9日,王某以骶尾部疼痛为由申请休病假,并提供某知名医院病假条,医嘱“全休一个月”。A公司以王某就诊时间为6月28日,要求王某复查,王某未同意A公司复查要求。王某实际休息至7月26日。
2019年7月13日,王某去非洲某国,2019年7月26日返回。A公司在王某的工作电脑上发现王某在非洲拍摄的照片,其中有跳跃动作。
2019年8月1日,王某再次以骶尾部疼痛为由提交病假证明,医嘱“全休一个月”。王某实际休病假至8月30日。期间,王某自8月12日去香港,8月15日返回。
2019年9月2日,A公司以王某在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为由认定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A公司规定,“(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本合同、《员工手册》、公司政策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3)员工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贪污受贿,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王某已收到《员工手册》。
王某不服,遂诉至仲裁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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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主张】
A公司主张:
1. 我司要求王某复查并且由我司人员陪同,但王某拒绝。
2. 我公司是基于真实假条批准病假,已提醒王某不能以病假名义旅游。
3. 我司发现王某前往非洲拍照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
王某主张:
1.我是按照A公司要求请假并获得准许。请假事由真实存在,在假期期间A公司无权过问我的人身自由,更无权限制,也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所管辖的范围。
2. 我丈夫在非洲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我过去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顺便到坦桑尼亚的旅游景点摄影留念。医嘱要求我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即使我作出一些动作,也是符合医嘱范围。
3.本案应当审查我的病假条真实性,不应该干涉我的个人生活。
【裁判观点】
仲裁委认为:
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1.王某所休假别为病假,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劳动者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治疗,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
2. 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到非洲是治疗疾病,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王某的主张显然超出了一般大众的认知。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1.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
2.两次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王某的伤情较为严重,但王某在病假休息期间去非洲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王某未提交其去非洲是疗伤的证据。
3. 王某在非洲旅游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